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原 告 立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義雄 被 告 甲○○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蘇清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