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台灣一川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櫻蘭 被 告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二七一號十號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被告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條載 明:「雙方因本契約而訴訟時,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 造已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