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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櫻蘭、葉碩堂

  • 原告
    台灣一川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台灣一川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櫻蘭 被   告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二七一號十號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被告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條載 明:「雙方因本契約而訴訟時,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 造已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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