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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拆屋交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
協成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玲子律師
被告
禾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南縣麻豆鎮龍泉里一鄰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家瑛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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