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

原告
協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振華
法定代理人
鄭順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兩造就保全警衛服務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而渉訟時,已合意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有保全警衛服務契約書一紙影本附卷可稽(參照上開契約書第十七條規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吳森豐

~B法院書記官 張清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