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 原告
- 興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福成
- 被告
- 宜航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南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添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瑪玲
~B法院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