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一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元,及各按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改名為楊宜蓁)即長揚企業社 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 週轉金貸款契約,兩造約定自即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在新台幣 ︵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之額度內,被告長揚企業社得僅出具動用申請書向 原告申請撥放貸款,且每筆借款期間為三個月,利息則按年率百分之十三 點四計付,上開貸放期間,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其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除應全數償還原告積欠之本金及利息外, 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嗣後被告丙○○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二月 十六日、十二月十九日及九十年一月二日,分別出具動用申請書,向原告 申請借款二十一萬元、二十六萬元、四十四萬元、二十三萬元及五十三萬 元,且經原告依約撥入被告長揚企業社指定之之帳戶內。惟被告丙○○取 得上開款項後,僅第一筆借款清償部分本金及利息,第二筆及第四筆之借 款清償部分利息外,其餘借款之利息及本金均未清償,且上開借款均已到 期,是依約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自應全數返還原 告剩餘之本金一百四十八萬元,及各按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予原告,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一件、週轉金貸款動用申請書暨票據明細表三件、 授信動用申請書二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件、客戶存提記錄單二紙、轉帳支出 傳票五件及戶籍謄本二件。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即長揚企業社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邀同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兩造約定自即日起至九十年九月 二十八日止,在一百五十萬元之額度內,被告長揚企業社得僅出具動用申請書向 原告申請撥放貸款,且每筆借款期間為三個月,利息則按年率百分之十三點四計 付,上開貸放期間,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並喪失期限利益。除應全數償還原告積欠之本金及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嗣後被告丙○○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二月十 六日、十二月十九日及九十年一月二日,分別出具動用申請書,向原告申請借款 二十一萬元、二十六萬元、四十四萬元、二十三萬元及五十三萬元,且經原告依 約撥入被告長揚企業社指定之之帳戶內。惟被告丙○○取得上開款項後,僅第一 筆借款清償部分本金及利息,第二筆及第四筆之借款清償部分利息外,其餘借款 之利息及本金均未清償,且上開借款均已到期,依約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自應全數返還原告剩餘之本金一百四十八萬元,及各按附表所 示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等 情,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週轉金貸款動用申請書暨票據明細 表、授信動用申請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客戶存提記錄單、轉帳支出傳票及戶籍 謄本等物件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四十八萬元,及按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F0 ~T40 附表 ┌───┬────────┬───────┬────────────┬──────────────────┐ │ 編號 │ 債權金額(元) │利率(年息﹪)│ 利息起迄日 │ 違約金起迄日 │ │ │ │ │ │ │ ├───┼────────┼───────┼────────────┼──────────────────┤ │ 一 │ 二0000│ 十三點四 │自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償日止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 │ │ │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二 │ 二六0000│ 同 右 │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 │ │ │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三 │ 四四0000│ 同 右 │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自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 │ │ │ │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四 │ 二三0000│ 同 右 │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自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償日止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 │ │ │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五 │ 五三0000│ 同 右 │自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