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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四號

原告
茗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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