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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乙○○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佰陸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以其餘被告丙○○、戊○○○、乙○○、丁○○、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陸續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八筆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九十萬元,其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均如附表所示,利息部分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分別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三點七五、三點五、三點二五、三點二五、三點二五、三點二五、三點二五計算,並於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及加碼年率浮動計息,如有逾期償付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清償剩餘本息及遲延利息外,並願給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如附表利息欄中所示之時間開始即未按期繳息,按原告於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之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之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八十七年八月五日之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八分別加碼計算之結果,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丙○○、戊○○○、乙○○、丁○○、甲○○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對被告丙○○辯稱有陸續匯進七十九萬元之事實不為爭執,但被告如附表編號一之借款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即逾期未為清償,依約其餘借款亦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視為到期,該七十九萬元如要照被告所主張,按八筆借款之應繳利息分別抵充清償的話,將會出現剩餘款不好計算,而依約定書第七條之約定,原告對於被告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本有指定抵充順序之權利,故為便利作帳,所以才把七十九萬元全部拿來抵充附表編號三之借款所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展期約定書八份、約定書六份、查詢單九份、保證書、基本放款利率表、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三六五號拍賣通知、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份及戶籍謄本三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對原告主張有向原告借錢並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實不為爭執,但被告曾經在八十七年二月間分三、四次陸續匯進七十九萬元供原告扣繳利息,詎原告竟未依約定按月扣款,而將該七十九萬元掛在帳上,嗣後才將之拿來扣抵其中一筆借款,原告此一作法已經違法,應將該七十九萬元返還被告。如果當時原告有把那七十九萬元先清償其餘借款之利息,被告說不定就會去繳後面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存摺一份為證。

二、被告戊○○○、乙○○、丁○○、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乙○○、丁○○、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以其餘被告丙○○、戊○○○、乙○○、丁○○、甲○○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陸續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八筆借款,共計二千五百九十萬元,其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均如附表所示,利息部分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分別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三點七五、三點五、三點二五、三點二五、三點二五、三點二五、三點二五計算,並於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及加碼年率浮動計息,如有逾期償付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清償全部本息及遲延利息外,並願給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如附表利息欄中所示之時間開始即未按期繳息,按原告於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之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之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八十七年八月五日之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八分別加碼計算之結果,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展期約定書八份、約定書六份、查詢單九份、保證書、基本放款利率表、拍賣通知各一份為證。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對於有向原告借款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實不為爭執,然以先前伊曾匯款七十九萬元進入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內擬支付欠繳原告之利息,詎原告竟未先扣繳應付利息,而將該筆款項掛在帳上,此舉顯已違法而不應該云云置辯;惟查:依被告所簽立之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約定,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原告得將之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對原告負擔數宗債務時,如被告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原告指定抵充之債務,前項債務性質相異者,被告所提出之給付得由原告決定其抵充之方法及順序。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八所示之借款各自如附表利息欄中所示之期間開始即未繳息,此為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所不爭執,依前開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全部債務應付清償之責。而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八十七年二月間陸續匯入七十九萬元以備清償上開借款之利息,然該七十九萬元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則依前開約定書第七條之約定,原告得指定抵充清償之順序,是原告將該七十九萬元抵充清償如附表編號三自八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止之利息,及至八十八年二月五日止之違約金,並無違法。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據此指稱原告行為違法,應有誤會。況縱使原告將該七十九萬元依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所述先抵充八筆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然亦僅能抵充數月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該次之後迄今並未再給付原告任何利息及違約金,此為兩造所不爭,依前開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全部債務亦仍視為到期,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仍應對原告負全部清償之責。是該七十九萬元不論是先抵充八筆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抑或是先抵充附表編號三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均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該七十九萬元既是清償利息,原告亦已依約指定抵充編號三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則被告啟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徒以原告未將款項平均分配充償八筆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為由拒絕清償,並要求原告應將該七十九萬元返還,甚空言如果原告有將該七十九萬元拿去扣抵利息,渠等或許會去繳交後面的利息云云,顯屬無據,不足採憑。至於被告戊○○○、乙○○、丁○○、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審核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物,認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上開主張,即堪信為真實。

三、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二千五百九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金額,予以准許,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FO~T28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借款金額│未償餘額│借款期間│利          息│違        約        金  │備              註  │
│號│(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84.04.29│自86.12.26起至│自87.01.27起至清償日止,│                    │
│一│三百萬元│二百九十│   │   │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五萬元  │87.10.26│利率11.4%計算│開利率 10%,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83.09.16│自87.01.16起至│自87.02.17起至清償日止,│                    │
│二│三百萬元│二百九十│   │   │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五萬元  │87.09.16│利率11.4%計算│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84.05.25│自88.02.02起至│自88.02.06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清償至88.02.01. │
│三│一千一百│一千一百│   │   │清償日止按週年│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止為725676元,違約金│
│  │二十萬元│二十萬元│88.05.25│利率11.60%計算│                        │清償至88.02.05.止為 │
│  │        │        │        │              │                        │64324元,共790000元 │
├─┼────┼────┼────┼───────┼────────────┼──────────┤
│  │        │        │83.08.08│自87.08.25起至│自87.09.26起至清償日止,│                    │
│四│一百四十│一百四十│   │   │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萬元    │萬元    │87.08.08│利率11.33%計算│開利率 10%,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83.08.05│自87.01.05起至│自87.02.06起至清償日止,│                    │
│五│一百五十│一百五十│   │   │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萬元    │萬元    │87.08.05│利率10.9%計算│開利率 10%,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83.08.03│自87.07.17起至│自87.08.18起至清償日止,│                    │
│六│一百五十│一百五十│   │   │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萬元    │萬元    │87.08.03│利率11.35%計算│開利率 10%,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83.08.01│自87.02.10起至│自87.03.11起至清償日止,│                    │
│七│二百二十│二百二十│   │   │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萬元    │萬元    │87.08.01│利率11.35%計算│開利率 10%,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83.07.29│自87.07.20起至│自87.08.21起至清償日止,│                    │
│八│二百二十│二百二十│   │   │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萬元    │萬元    │88.07.20│利率11.35%計算│開利率 10%,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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