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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嘉皇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己○○

         丁○○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富郎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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