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潘隆政、謝桂田
-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桂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 被 告 桂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 法定代理人 謝桂田 住台南 被 告 甲○○ 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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