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二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明達
- 法定代理人
- 送
- 被告
- 桂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桂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柒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