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六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六號
- 原告
- 柒零壹玖部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進律師
- 被告
- 乙○○○○○○○○○○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聯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直
- 被告
- 杜瑞良即杜瑞良建築師事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原告應偕同證人即佳原營造有限公司之承辦人攜其收受原告支付「天劍二型全備彈庫及儲存庫新建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工程款新台幣叁仟肆佰萬元之證據資料到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