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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四號 證   人 施教忠 右證人於原告理想旅運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證人施教忠應科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 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證人施教忠經本院通知其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前來本院作證,該通知已於同年十二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證 人受此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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