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政
- 被告
- 桂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桂田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一四號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李杭倫~B法官 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