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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三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三號

原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昱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家瑛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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