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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九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告
佑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義清
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三一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洪碧雀~B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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