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傅幸三
- 法定代理人
- 送
- 被告
- 桂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
- 被告
- 丙○○ 住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素秋
~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