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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四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成大成五金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南
相對人
統一編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南
相對人
丁○○ 住台南
身分證

            身分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 獻 楠

~B法院書記官 白 貴 珠~F0~T40計算書:(新台幣)

1、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元。

2、郵 資:壹仟壹佰伍拾陸元。

3、公示送達費用:玖拾元。

4、登 報 費:伍佰元。

5、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壹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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