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 聲請人
- 承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南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作費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F0~T40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玖佰玖拾叁元 ││├────────┼────────────┼──────────────────┤│本件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 │共三份,每份叁拾肆元 │├────────┼────────────┼──────────────────┤│合計│壹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 ││├────────┴────────────┴──────────────────┤│ 16587(元)×0.9=149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