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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
    宏利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宏利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台南縣永康市郵局第051680號存證信函對 相對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茲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七一號假 扣押事件,聲請人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一百零四萬八千三百三十六元,嗣為領回上 開擔保金公債,經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台南縣永康市郵局第051680號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文到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 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民事裁定各乙件、 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該存證信函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一日。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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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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