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
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一○○號裁定准許後,依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三○○三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相對人即債權人迄未起訴,經核上開卷宗無訛,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蘇 正 賢~B法 官 張 季 芬~B法 官 楊 佳 祥

~B法院書記官黃 玉 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