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 聲請人
- 川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相對人
- 承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右當事人間就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九五八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
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九五八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聲請執行後,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保全程序、執行卷宗審核無訛,並查明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 碧 雀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