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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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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壹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償之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五千八百十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等,均無不合,合計為六千一百五十一元(聲請狀誤計算為六千八百十一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 國 忠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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