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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江信賢律師 蔡文斌律師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律師 邱玲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駱莉雯、江建畿、蔡政勳到庭及提出對大仁公司之 貨款確無法獲償之證明)(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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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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