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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原告
挺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和
送達代收人
張世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零肆佰柒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叁仟肆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楊 佳 祥

~B法院書記官黃 玉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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