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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和威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白金漢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和威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 被   告  白金漢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乙○○擔任白金漢宮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簡稱白金漢宮管委會)主任委員, 於取得被告白金漢宮管委會決議裝設衛星接收設備後,竟自民國(下同)八十九 年八月某日起,在未取得原告之授權下,竟擅自以所購得之太平洋及華人衛星電 視智慧卡(或稱為解碼卡),接收「中天」「大地」「Z」等頻道節目訊號,並 向白金漢宮大樓有繳納管理費之住戶公開播送,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於八十 九年九月十三日十五時許,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 察官帶同警員在台南縣永康市○○○街六二號查獲,扣得碟形天線七台、太平洋 衛星數位解碼器五台、收視智慧卡五張,並委託被告乙○○代為保管上開扣押物 ,被告猶不知停止犯罪行為,仍繼續公開播送至今,尤其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 一月二日所發傳票上註明,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到庭時攜帶扣案之五張收視 智慧卡,再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令其於二日內提出扣案之二張有標明「太平 洋衛視」之智慧卡,均拒不提出,被告乙○○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案經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年度偵 字第一○三八○號等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案件判決被告 乙○○有罪,而被告利用裝設之碟形天線、數位解碼器及收視智慧卡,即可收視 及公開播送原告之節目,此為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所承認,且亦為右開刑事判 決所認定。 ㈡原告係上開頻道著作財產權人,對於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被告,自得請求損害 賠償,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 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此項損害賠償,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 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 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一百萬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定有明文。被告 明知其所使用之解碼卡,僅供個人或其家庭使用而已,不得為公開播送行為,竟 播送給白金漢公大樓住戶收視,被告之行為應屬於故意,尤其,被告故意不依檢 察官之命令交出解碼卡,而繼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此部分被告乙○○經刑事案 件判決有罪確定﹚,其間達二年以上,且倘被告遵守檢察官之交出解碼卡命令, 應不致於繼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此部分既經刑事案件判決被告有妨害公務之犯 行,則其顯以故意方法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其情節應屬重大。 ㈣證人王秋成於鈞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乙○○妨害公務等案件證稱:乙○○ 有向伊購買太平洋及華人衛視智慧卡,購買太平洋衛視智慧卡需填寫申請書,乙 ○○也有填寫申請表,伊並有告訴乙○○智慧卡不可做公開播送使用,只限家庭 使用,且申請表上也清楚載明等語(詳鈞院九十年九月五日訊問筆錄),足證被 告知道不可為公開播送之行為,惟其竟而為之,其至少應負過失侵害著作權之責 任。另證人王秋成於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八○號乙○○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證稱:「(購買太平洋衛視智慧卡是否要填寫申請書?)原則上 要申請,但如果測試卡則不要填寫申請書,庭上剛才所提示之三張智慧卡(按即 檢察官諭知扣案之三張智慧卡)就是我所說的測試卡,因乙○○急著使用機器, 叫我先交給他使用,事後再由葉某補申請書購買正式解碼卡換回這三張解碼卡。 乙○○當初言明是要家庭使用,所以我才借他,我也有告訴葉某測試卡只限於家 庭使用。」「(測試卡又名海外卡?)都有人講。為何叫海外卡我也不知道。不 過正式說法應該叫測試卡。」,證人王秋成續證稱:「(有無告訴乙○○說智慧 卡可供公眾使用?)我有告訴乙○○說智慧卡不可做公開播送使用,只限於家庭 使用,而且申請書上也清楚載明。」證人郭芳文證稱:「當初王秋成有告訴我說 如要公開播送,需跟太平洋簽約。簽約之事我有告訴葉某。我有告訴乙○○如果 要公開播送,需要跟太平洋衛視簽約,付費事宜由葉某自行處理,我只負責安裝 接收衛星設備。」等語,足證被告知道不可為公開播送之行為,惟其竟而為之, 其至少應負過失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㈤查被告特別在其大樓內設置機房處理公開播送節目之事,並非僅單純收視衛星節 目而已,被告所辯避重就輕,因被告設置機房處理衛星節目訊號﹙如附圖所示, 且為被告於刑事案件所承認﹚,已超過在家中供個人收視之範圍。每一張智慧卡 ﹙解碼卡﹚只提供給一戶使用,亦即只供一個解碼盒使用,若要供第二台電視機 使用,則需要另外再買一張智慧卡,並再使用一個解碼盒,而被告總共使用三十 個解碼盒之多,顯已愈供家庭或個人使用之範圍。又被告在白金漢公大樓之機房 內,將衛星所發射之訊號,由大樓頂樓之碟型天線接收,傳至頂樓之機房,並在 機房中購置了將近三十個智慧卡及三十個解碼盒,每一解碼盒調整為不同頻道, 將所有解碼盒之訊號﹙節目頻道﹚輸出後,再經由混波器將所有不同的節目頻道 混合在一起,再經由系統業者之線路﹙屬於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傳輸到該大樓所有之住戶家中﹙詳如附圖所示﹚,因此被告顯有公開播送之行為 ,非僅個人之收視行為而已。一般而言,個人或家庭使用之收視行為,一戶人家 僅需購買一個解碼盒﹙解碼卡﹚即可﹙因為電視機只有一台﹚,縱有第二台電視 機,也只需再購買第二個解碼盒﹙解碼卡﹚即可,而被告總共設置三十個解碼盒 ,而且被告特別將節目訊號拆開後,再使用混波器予以混合,若被告無公開播送 行為,何須如此大費周章呢?﹙一般家庭無需將節目訊號拆開後,又使用混波器 將節目訊號混合再予收視﹚,況且被告並無取得設置機房公開播送節目訊號之許 可證。 ㈢雖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簡稱臺南高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判決,認定被告乙○○非故意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原告之 著作權,惟查被告至少係因過失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被告乙○○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頻道銷售代理合約書、獨家經銷合約、頻道發行合約書各一份為證, 並聲請鑑定損害額。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㈠駁回原告之訴。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㈠著作權法第一00條規定除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外本章之罪需告 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二審 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告及世代公司等狀告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 二條之罪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前揭規定其經二審判決者即為確定。 ㈡原告與世代公司等狀告被告時,除指訴被告如何侵害其著作權外,原告並提出側 錄錄影帶為證,經查扣案八卷錄影帶錄自被告數台電視機,錄影地點有白金漢宮 大樓管理室之畫面,屋頂等處,原告於法院審理時稱「側錄者係一女性人員」, 惟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刑事庭二審庭訊時竟舉鄭宇利結證稱:我是第四台有線電 視員工,因白金漢宮大樓住戶喻戟家電視故障,我去修理時發現有播第四台節目 ,遂在他家側錄其電視播出之非第四台節目等語,惟喻戟於法官訊問時否認上情 ,以上有訊問筆錄足稽。查扣案錄影帶內容原告稱錄自數台電視機,而證人稱自 單一電視機錄影地點為喻戟堅決否認,則本件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錄影帶八卷與 事實不符,顯乏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 ㈢八十九年七月底大樓頂樓裝設碟形天線、衛星數位解碼器等衛星接受設備後,即 向證人王秋成以每張卡片八千二百元價格購買世代公司同意太平洋衛視公司販賣 之智慧卡,並填寫太平洋衛視服務申請表,經太平洋世代直播股份有限公司核准 ,始能使用智慧卡及上開衛星接受設備收視電視節目,如不予核准或欠繳收視費 用,公司即可鎖碼不給收視,太平洋衛視、世代公司既委由經銷商販售高價之智 慧卡,經填寫其專業人員未盡告知義務,字體細小,一般人甚少為逐一閱讀並了 解其意義之服務申請書後,核准被告申請而收視。竟於大樓收視後聯合其他著作 權之公司檢舉不明究理之被告所屬大樓收視節目,有違反著作權情事,太平洋衛 視、世代公司之舉,顯有違商業交易之誠信原則。 ㈣綜上,足證原告等違背商場交易之誠信,核准被告申請收視後,偽造上開扣案八 卷側錄錄影帶狀告被告違反著作權,審理時又教唆證人偽證,顯有誣告之嫌,今 違反著作權法部份,業經台南高分院判處被告無罪確定,堪證被告並未侵權,如 原告認被告尚應負過失侵權責任,原告應負舉證責任。 ㈤當初被告白金漢宮管委會雖決議使用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之衛星電視,而雇用裝 設衛星電視之經銷商即佳昇衛星器材有限公司(下簡稱佳昇公司)負責裝設,再 經太平洋及華人衛星電視公司之同意,購買上開公司之智慧卡接收上開頻道訊號 收視,衛星電視公司欲播放何節目,並非被告可預知者,又智慧卡可由衛星電視 公司端鎖碼,並非被告端可單方控制,被告必須有付費才可使用,換言之,若被 告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原告應可將智慧卡鎖碼,而太平洋及華人衛星電視公司 乃獲有原告之授權,若未獲得授權,則侵害原告著作權者乃佳昇公司或衛星電視 公司,況被告並無私下重製或營利,因此,並未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原告之 權利亦未因此而受有損害,此外,九十一年九月開始,被告白金漢宮大樓已經改 換使用第四台。 ㈥當初購買衛星電視智慧卡時,有填寫申請書,但未詳閱內容,因為未給予被告審 閱期間,再者,依衛星電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雙方應簽訂定型化契約,惟雙方 並未依法簽約,且業者亦未告知僅限於家庭使用。 三、證據:提出太平洋衛視及華人直播衛星繳費通知書、行政院新聞局(八八)建廣 五字第0四七六一號函、新永安有線電視公司公告被告與王秋成之電話譯文各一 份、佳昇衛星器材有限公司報價單二紙為證,並聲請勘驗現場。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九二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三八0、一0七九四、一0九五四、一一0五 九、一一一五六、一一二0九、一一二五八、一一五一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九七號(含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刑案偵查卷)等違反著作權等刑事偵審案卷; 又向臺南縣政府調取白金漢宮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報備文件、住戶公約、及主任委 員之當選證明;向行政院新聞局函查衛星電視之相關資料與法令以及傳訊證人王 秋成。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取得白金漢宮管委會決議裝設衛星接收設備後,自八十 九年八月某日起,在未取得原告之授權下,竟擅自以所購得之太平洋及華人衛星 電視智慧卡,接收「中天」「大地」「Z」等頻道節目訊號,並向白金漢宮大樓 有繳納管理費之住戶公開播送,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被告明知其所使用之解 碼卡,僅供個人或其家庭使用而已,不得為公開播送行為,竟播送給白金漢公大 樓住戶收視,被告之行為應屬於故意,尤其,被告業天來故意不依檢察官之命令 交出解碼卡,而繼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期間達二年以上,顯以故意方法侵害原 告之著作權,其情節應屬重大,原告係上開頻道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八 十八條之規定,自得請求損害賠償。雖臺南高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案件,認定被告乙○○非故意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原告 之著作權,惟查被告至少係因過失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等語,請求判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八十九年七月底大樓頂樓裝設碟形天線、衛星數位解碼器等衛星接受 設備後,即向證人王秋成以每張卡片八千二百元價格購買世代公司同意太平洋衛 視公司販賣之智慧卡,並填寫太平洋衛視服務申請表,經太平洋世代直播股份有 限公司核准,始能使用智慧卡及上開衛星接受設備收視電視節目,如不予核准或 欠繳收視費用,公司即可鎖碼不給收視,太平洋衛視、世代公司既委由經銷商販 售高價之智慧卡,經填寫其專業人員未盡告知義務,字體細小,一般人甚少為逐 一閱讀並了解其意義之服務申請書後,核准被告申請而收視,足徵被告並未侵害 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又原告提出側錄錄影帶為證,惟原告於法院審理時稱「側錄 者係一女性人員」,於刑事上訴法院時竟舉鄭宇利結證稱:我是第四台有線電視 員工,因白金漢宮大樓住戶喻戟家電視故障,我去修理時發現有播第四台節目, 遂在他家側錄其電視播出之非第四台節目等語,惟喻戟於法官訊問時否認上情,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錄影帶八卷,顯乏證據能力等語。 三、原告主張其乃「中天」、「大地」、「Z」頻道之著作財產權人,被告乙○○乃 任被告白金漢宮管委會主任委員,於八十九年間取得被告白金漢宮管委會決議裝 設衛星接收設備後,即以其所購得之太平洋及華人衛星電視智慧卡,接收上開頻 道節目訊號,並向白金漢宮大樓有繳納管理費之住戶公開播送等情,業據其提出 頻道銷售代理合約書、頻道發行合約書(本院卷㈠第九二至九八、一七五至一七 六頁)各一份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台南縣政府調閱之白金漢宮管委會申請報 備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二二至八四頁),復為被告乙○○於本院審理 時對於上情並不爭執(本院卷㈠第八八頁),堪信為真實。四、原告又主張被告以智慧卡接收上開頻道訊號,並未獲得原告之授權,乃侵害原告 之著作財產權等情,惟經被告否認在卷,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從而,本件應審究 者厥為:㈠被告白金漢宮管委會有無侵權行為能力?㈡被告乙○○未獲原告之授 權,以太平洋及華人衛視公司之智慧卡擅自接收上開頻道節目訊號,向白金漢宮 大樓有繳納管理費之住戶公開播送之行為,有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 失?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固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有當事人能力」,並可據此規定,認非法人團體於民事訴訟得為確定私權請求之 人或為其相對人。惟此乃程序法對非法人團體認其有形式上之當事人能力,尚不 能因之而謂非法人團體有實體上之權利能力;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一 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 立猶如公司之董事會,對內執行公寓大廈管理事務,對外代表區分所有權人團體 ;管理委員會有一定名稱、目的、會址,且以主任委員為代表人(參見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且管理委員會以自己名義代公寓大廈住戶為各項 交易之情形,屢見不鮮,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 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知區分所有權 人。是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雖具有訴訟當事人之能力(訴 訟法上),但因管理委員會僅為公寓或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之代表機關,是自 僅具「非法人團體」之性質,是自亦無自然人與法人在實體法上所具備之權利能 力。次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無權利能力,即不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是當 然亦不具有對侵權行為之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之能力(即無侵權能力)(最 高法院六十七條台上字第八六五號判例要旨、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七號判 決要旨參照)。 ㈡查被告白金漢宮管理委員會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且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固具有當事人能力,惟此乃鑑於現代 社會,公寓大廈林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常以自己名義代公寓大廈住戶為各項 交易,因此,前該條例第三十五條賦予管理委員會作為訴訟程序當事人之能力, 然究其本質,仍屬非法人團體,並非法人,無權利能力負擔權利義務,揆諸前揭 說明,被告白金漢宮管理委員會既無權利能力,自無侵權行為能力可言,殊無可 能與被告乙○○共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至明。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白金漢宮管理委員會既無權利能力,乃依非法人團體,已見前述,則縱其主 任委員即代表人對外有侵權行為之事實屬實,亦無法課與非法人團體就代表人之 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之責,因此,原告主張被告白金漢宮管理委員會與被告乙○ ○是原告本於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白金漢宮管委會應連 帶賠償一百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另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 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 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五五號判例參照) 。又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為構成要件,除依同條第二項有推定過失之規定外,其主張行為人應負 同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故意或過失」之要件,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二號判決要旨要旨參照),因著作權法第八十 八條第一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賠償責任」之 規定,就其行為之規範係屬侵權行為之類型,因此,舉證責任之分配亦與上開判 決要旨所示無異。 ㈡據證人即為白金漢宮大樓裝設衛星電視接收設備之郭芳文於臺南高分院九十一年 十二月六日刑事調查程序時,具結證稱:「(問:你有為白金漢宮大樓裝設碟形 天線、衛星數位解碼器等衛星接收設備?)有」、「(問:你裝的是哪部分?) 最主要的部分是我裝設,不懂的地方我才請教王秋成」、「(問:設備一共買給 大樓多少錢?買賣關係我是請王秋成與被告接洽,我負責安裝」、「(問:你當 時裝設鎖碼機時是否知道要供大樓住戶使用?)知道」、「(問:你知道大樓住 戶要使用,為何只替他們安裝沒有幫他們輔導及與收視公司簽約?當時王秋成沒 有向我講這樣不可以」、「(問:衛星公司賣出來,是否只能家庭使用?)我不 曉得,我知道葉主委(即被告乙○○)有開會說大樓共同買共同看,我不曉得這 樣是否合法」、「應該是為興公司向電視台買版權的,應該有授權衛星公司」、 「(問:假如不准看,衛星公司是否鎖住就好?)衛星公司只要知道智慧卡卡號 就可以鎖住,當初申請購買(智慧卡)時應該會登記,所以衛星公司知道卡號, 第二年要續約時原來的卡號要給衛星公司」、「(問:王秋成是否有報給衛星公 司?)他應該會報給衛星公司,被告買時王秋成會登記,開卡以後向衛星公司報 卡號,然後開卡以後經過幾天才能收視」、「(問:是否衛星公司同意,你們就 可以收視?)只要付收視費即可」、「(問:這些卡是否只限於家庭用?)我有 問過王秋成這樣要不要緊,他說智慧卡只要供大樓使用,不要沿線到其他地方就 沒有問題,因為大樓是大家一起買的」等語(台南高分院卷第一一0至一一六頁 ),查上開高科技衛星接受設備,其使用限制及認知,非未受過專業訓練之一般 人所得而知,因而完全聽命於按裝設備廠商之意見,乃屬常情,且依證人郭芳文 、王秋成上開證述,其乃專業的衛星電視公司經銷商,就被告乙○○以智慧卡接 收衛星電視頻道訊號,有無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尚無所知,更難期待一般消費 者如被告乙○○有足夠之專業知識判斷,而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 ㈢又依證人王秋成於台高南分院刑事庭調查時亦證稱「(問:你是否有到白金漢宮 大樓頂樓裝設碟型天線、衛星數未解碼器等衛星接受設備?我是先賣給郭芳文, 郭芳文介紹乙○○,再買給乙○○」、「(問:你是否有去安裝設備?)沒有, 是郭芳文去裝的,他介紹我與乙○○認識的」、「(問:乙○○是否有向你買收 視用的智慧卡?)有,他有申請,他有照買賣公司的申請手續所購買,我有拿申 請書給他申請,公司核准我再賣給他,我是代理太平洋、華人衛視,我有報給公 司,公司核准以後才能收視」、「(問:乙○○向你申請,你是否將內容告知乙 ○○?有口頭上告知,書面上也有書寫,我有說大樓架設不能公開營利,他是否 有營利我不知道」、「我是去裝華衛的碟型天線」、「(問:裝設時是否知道大 樓住戶要共同使用?)裝設以後才知道,我裝的是華衛,不是太平洋」、「(問 :你說裝設不能營業用,住戶是否能共同裝設使用,你說的營業用是什麼範圍? )是太平洋的業務員向我講的,只能個人使用,不能營業用,置於好幾家集資裝 設是否可以我不曉得,因為我不是太平洋的員工,我只是將我所知的告訴他們, 至於法律上的認知我不曉的」等語(台南高分院卷第一三四至一三七、一七三頁 )以觀,顯然白金漢宮大樓裝設衛星接收設備及購買智慧卡申請開卡收視過程, 王秋成明知係要供大樓住戶收視使用,竟以只要供大樓使用,不要延線到其他地 方,及不公開營利就沒有問題等錯誤訊息,來誤導初次購買裝置設備之被告乙○ ○認知,益徵被告乙○○將之公開播送予大樓有繳納管理費之住戶,尚難認有何 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 ㈣另查,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查獲本案時被告乙○○即陳稱 :「我們是經過衛星數位鎖碼器接收,而所扣押這些器材,都是經銷商向太平洋 公司購買的,否則就無法接收,我們絕無意侵犯其著作權,是依據著作權法第五 十一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而依行政院新聞局公函所裝設,所以有播放 HBO、CINEMAX等節目供我們『白金漢宮』住戶收視。」、「我認為世 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對象錯誤。因為管理委員會為非法人社團,採多數決議 ,決非我個人所能決定,況且我們並沒有謀利。」等語(見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 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永警刑字第八四七七號警卷第一之一頁正面、背面),可 見被告乙○○主觀上以為向經銷商太平洋公司購買鎖碼器材,即裝設衛星接收設 備收視節目,尚無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 ㈤再查,郭芳文乃無線電子開發企業行之負責人,王秋成則擔任佳昇衛星器材有限 公司之經理,而上開公司行號與太平洋衛視公司簽訂經銷合約,此有王秋成及郭 芳文於臺南地檢署(下簡稱臺南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三八0號偵查時 證述屬實,並有王秋成提出之太平洋衛視服務申請表五份附卷可憑(臺南地檢署 第一0三八0號卷第一0二背面、一六二背面、一六五至一六八頁),而原告亦 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有將頻道節目之著作財產權授與太平洋及華人衛星電視公司乙 節自認無訛(本院卷㈡第二十頁),足徵被告乙○○乃依循正當合法且獲有著作 財產權授權之衛星電視公司經銷商,購買接收衛星電視訊號之設備,以及付費申 請頻道節目之收訊獲准,應認已盡其注意義務。再者,被告向郭芳文所購買之衛 星電視接收設備乃裝設於白金漢宮大樓之頂樓,另購買約三十張之智慧卡及七座 碟型天線,而一張智慧卡價值八千二百元只能接收一個頻道,每年購買一次,此 為郭芳文於偵查時及台南高分院審理時證述明確(第一0三八0號卷第一0二背 面、台南高分院第一一二至一一五頁),衡之社會常情,一般家庭裝設有線電視 頻道(俗稱第四台)裝機費用約二千元,每月收視費用約四百至六百元不等,收 視費用一年合計約四千八百元至七千二百元,反觀被告裝設衛星電視之花費,接 收設備合計三十一萬三千六百元,智慧卡合計約二十四萬六千餘元,此有被告提 出而為原告所不爭之報價單一份(本院卷㈠第一0四至一0五頁)在卷可稽,被 告裝設衛星電視之費用遠高於有線電視頻道家庭用戶每年之支出,足徵證人郭芳 文及王秋成於為被告裝設衛星電視接收設備時,應之被告乙○○係為供白金漢宮 大樓住戶收視之用,則身為太平洋及華人衛星電視公司經銷商之二人應有義務告 知被告相關之法令限制,而郭芳文及王秋成均未告知被告乙○○,致被告乙○○ 因信任衛星電視公司之經銷商王秋成、郭芳文所言智慧卡只要供大樓使用,不要 延線到其他地方就沒有問題等語,核其所為,亦無何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 過失情事,此外,據被告乙○○提出之行政院新聞局(八八)建廣五字第0四七 六一號函,其已就於公寓大廈可否裝設衛星接收設備,供社區各區分所有權人接 收衛星電視乙節,向主管機關查詢,經主管機關函覆無庸申請核准在案,益徵被 告乙○○就可否以智慧卡接收衛星電視頻道訊號已盡查詢之責,應無注意義務違 反之情事至為灼然。 ㈥至證人郭芳文及王秋成雖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乙○○向其購買裝置設備或智慧卡時 ,曾告知乙○○智慧卡不可做公開播送使用,只限家庭使用云云,惟證人郭芳文 及王秋成既已於刑事審理中翻異前詞,已如上述,自不得以其於偵查中之證述, 作不利被告乙○○之認定。 ㈦綜上各節以觀,被告乙○○依循正當合法管道向獲有原告授權之太平洋及華人衛 星電視公司經銷商購買衛星電視接收設備,並申請收視獲准,雖其係以個人名義 向太平洋衛星電視公司申請收視,然其已取得白金漢宮大樓管委會之同意,且經 銷商於安裝設備時,亦以明知其乃為供白金漢宮大樓住戶收視之用,猶告知被告 乙○○只用不沿線供大樓以外住戶使用即可,而在白金漢宮大樓裝設衛星接收設 備,足認被告主觀上認為已合法取得原告授權而可公開播放「中天」、「大地」 、「Z」等頻道節目,尚難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亦無任何能注意 而不注意之過失情事至明。 五、再查,本件被告乙○○向太平洋衛視購買智慧卡時有填寫服務申請表,而申請表 客戶資料欄之正上方雖有記載「本服務禁止攜往國外或於有線電視頭端或社區共 同天線上使用、播送」字樣,於背面服務契約之標題旁亦記載「本服務契約限供 家庭或個人客戶使用」,契約條款第六點客戶權益第五項記載「本公司所提供之 服務項目僅供臺灣地區(含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之客戶個人或家庭使用,. ..」等情,亦為被告乙○○所是認。然此為印刷之定型化契約,字體細小,一 般人甚少為逐一閱讀並瞭解其真正含義,太平洋衛視公司專業人員如未盡告知義 務,申請人不明含義即填寫送出,以為這樣就可獲得接收電視頻道服務,不免讓 申請人誤入陷阱。本件白金漢宮大樓決議裝設衛星接收設備接收衛星電視頻道, 係供繳交大樓管理費之特定住戶家庭收視,也有讓人以為合於契約條款第六點客 戶權益第五項記載「本服務契約限供家庭使用」之約定,況證人郭芳文乃太平洋 衛星電視公司之經銷商,被告乙○○以郭芳文所提之上開申請書申請收視,而郭 芳文對於申請書背面所印製之契約條款內容,尚非周知,亦未盡告知義務。因之 ,難以該定型化之服務申請表廠商所印製事項,遽以認定被告乙○○有侵害原告 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 六、第查,被告乙○○與證人王秋成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共四次之電話通聯錄音帶及其 譯文,譯文內容顯示被告曾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與販賣太平洋衛視公司收視智 慧卡之證人王秋成以電話方式聯繫,經本院刑事庭於九十年九月五日審理時向證 人王秋成提示該電話通聯譯文之內容,證人王秋成則當庭承認其為真正(本院九 十年訴字第五三八號刑事第一卷九十頁)。其通話內容摘要如下:被告乙○○問 :「可是我們現在不能收視,是否被鎖住了?」;王秋成答:「他們(指太平洋 衛視公司)如何知道你們的號碼(指智慧卡),怎麼可以鎖的住?」。被告乙○ ○問:「這我就不知道!如果(太平洋公司)進機房會如何?」;王秋成答:「 我也不知伊(太平洋衛視公司)會如何。機房不讓給伊進去。」。被告乙○○問 :「如果伊(太平洋衛視公司)強要進去呢?」;王秋成答:「你就趕快收起來 。」。被告問:「如果來不及收呢?」;王秋成答:「就是不能讓伊進去!」。 被告乙○○問:「我是在問,如果遇到此情況,要如何是好?」;王秋成答:「 會曝光!曝光了,就會被鎖住。」,亦有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上開電話通 聯譯文附卷可稽(本院卷㈠),由上揭電話通聯譯文可知,被告發現不能收視時 ,懷疑是否被鎖住,而急於請教王秋成是何因,王秋成竟教被告要如何規避查察 ,可見王秋成於替白金漢宮大樓裝設大量之衛星接收設備時,即明知係供大樓多 數住戶家庭收視,有違公開播送之規定,但為此筆大額交易成交,竟隱瞞不告知 被告乙○○此情,致被告乙○○發現不能收視時心急而詢問王秋成為何如此,更 見被告乙○○先前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存在。 七、綜參各情以觀,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乙○○有何侵害其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 ;又被告乙○○雖因涉犯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經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刑事庭,以被告乙○○並無違 反著作權法之故意行為而諭知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無罪確定,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之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三八0號偵查卷(含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 局八四七七號、一六三九九號、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台南高分院九十 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偵審全卷可稽,足認被告乙○○ 辯稱伊無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洵非子虛。 八、末查,原告另以被告乙○○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當場委託其保管應扣 押之物,而有接受之意思表示,並簽名於前開扣押證明筆錄上,則該等收視智慧 卡自屬公務員職務上委託其掌管之物品,被告乙○○事後卻於偵查中拒絕交出太 平洋衛視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號之智慧卡,被告 並因有上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其掌管物品之故意及行為,經台南高分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因認被告乙○○所為該項妨害 公務之行為,與侵害原告著作權之結果,有方法與結果關係,故被告依據刑事二 審判決,亦應負故意之侵權責任;尤有進者,被告乙○○不應檢察官之要求交出 供犯罪所用之工具即智慧卡,並繼續為公開播送原告節目,其即有侵害原告著作 權之故意云云,惟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上開拒絕交出智慧卡之行為與其著作 權遭侵害有何關係,尚不能以被告拒絕交出智慧卡一節,據以認定被告乙○○有 何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 九、綜上所述,被告白金漢宮管委會乃一非法人團體,並無侵權行為能力,此外,原 告亦無法舉證明被告乙○○有何侵害其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因此,原告本於著 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白金漢宮管理委員會及乙○○應連 帶給付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十、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又原 告原聲請鑑定著作財產權受損額,惟其拒納鑑定費用,有原告民事呈報狀在卷可 按(本院卷㈡第五七至五八頁),且被告乙○○亦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 或過失,故已無鑑定之必要。另被告聲請勘驗現場,惟台南高分院刑事案件審理 時,承審法官已至現場勘驗,並製有一份附卷可佐(台南高分院卷第九0之一至 九一頁),因此,已無至現場勘驗之必要,附此敘明。 十一、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十二、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郭貞秀 ~B 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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