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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原告
蓬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庚
被告
杜 中 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周素秋~B法 官 林育幟~B法 官 黃欣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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