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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二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告
聯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丁○○
右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過失致死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被告戊○○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後,現繫屬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被告聲請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審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何清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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