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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二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告
聯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住台南縣
被告
乙○○
被告
甲○○住台南市
被告
丁○○住台南縣
右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戊○○有犯過失致死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鋕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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