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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送達代收人
被告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零捌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零貳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 國 忠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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