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 原告
- 吳龍文即銘泉企業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子珍律師
- 被告
- 天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胡昇寶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曾子珍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曾子珍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孫玉文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