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號
- 原告
- 和聖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 文 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弘燁建材實業股份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燁建材實業股份有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壹萬叁仟貳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零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 碧 雀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