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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九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清 愿
訴訟代理人
蔡 宗 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九四七六號裁定核發在案,惟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玖拾貳萬捌仟玖佰零貳元,折合銀元貳仟伍佰參拾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伍萬參仟零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拾伍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伍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 碧 雀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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