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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
丁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裘 佩 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 惠 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 瑜 真 律師
被告
永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 碧 雀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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