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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庚○○
相對人
嘉皇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己○○

         丁○○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嘉皇建材有限公司、乙○○、己○○、丁○○、戊○○、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柒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與相對人嘉皇建材有限公司、乙○○、己○○、丁○○、戊○○、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張麗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日期<  華    民    國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F0~T40┌──────────────────────────────────────────┐│計算書: │├─────────────┬───────────┬────────────────┤│支 出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一、第一審裁判費 │九萬九千七百二十元 │ │├─────────────┼───────────┼────────────────┤│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 │一千零二十元 │ │├─────────────┼───────────┼────────────────┤│三、本件程序費用(郵資) │二百三十八元 │雙掛號郵票七份 │├─────────────┼───────────┼────────────────┤│ 總 計 │一十萬零九百七十八元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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