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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
王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一年三月七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許蕙蘭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B法 官 葉惠玲~B法 官 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B 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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