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七五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七五八號
- 聲請人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潘隆政
- 相對人
- 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庚○○○
張孆斤
丁○○○
乙○○
甲○○
丙○○
己○○
周書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魏美娟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存續日期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向聲請人借用玖仟壹佰萬元,借款期限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日止,按期平均攤還繳納。詎相對人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餘款尚欠本金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萬元。又相對人松盈實業有限公司將部份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庚○○○、張孆斤、丁○○○、乙○○、甲○○、丙○○、己○○、周書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阮世賢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