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七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辛○○
-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七五八號 聲 請 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丙○○ 相 對 人 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癸○○○ 己○○○○○○ 庚○○○ 乙○○ 甲○○ 戊○○ 壬○○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 左: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周書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 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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