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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七五八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七五八號

聲請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丙○○
相對人
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癸○○○

        己○○○○○○

        庚○○○

        乙○○

        甲○○

        戊○○

        壬○○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

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周書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立村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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