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七五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七五八號
- 聲請人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丙○○
- 相對人
- 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癸○○○
己○○○○○○
庚○○○
乙○○
甲○○
戊○○
壬○○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
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周書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立村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