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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
鴻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仟貳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為柒佰肆拾貳元,應徵聲請費銀元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

伍元(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

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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