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九二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九二六號
- 聲請人
-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廣瑞成企業有限公司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阮世賢
~B法院書記官 吳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