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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三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昱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三號判決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F0~T40┌──────────────────────────────────┐│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零貳元  │ │├────────┼───────────┼─────────────┤│公示送達裁判費 │玖拾元 │ │├────────┼───────────┼─────────────┤│登報費 │壹仟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仟貳佰伍拾玖元│ │├────────┼───────────┼─────────────┤│本件程序費用│貳佰柒拾貳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捌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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