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 代理人
- 乙 ○ ○
- 相對人
- 皇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中之新台幣二百零四元部分已退還聲請人而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 碧 雀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六萬六千六百二十八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 │三百零六元 │繳五百十元 │ │ │ │退二百零四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 │ │ ├─────────────┼─────────────┼──────────┤ │刊登新聞紙費用 │四百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六萬七千四百八十一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