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千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丁○○及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 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參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千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 年度重訴字第七0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F0 ~T40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二二000二元│ │ ├─────────────┼─────────────┼──────────┤ │原審郵票費用 │ 二六三元│已退還四一七元郵票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一0二元│ │ ├─────────────┼─────────────┼──────────┤ │共 計 │ 二二0三六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