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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丁○○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 被告
    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千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丁○○及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 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參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千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 年度重訴字第七0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F0 ~T40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二二000二元│         │ ├─────────────┼─────────────┼──────────┤ │原審郵票費用       │ 二六三元│已退還四一七元郵票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一0二元│ │ ├─────────────┼─────────────┼──────────┤ │共         計  │ 二二0三六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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