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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
理想旅運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零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童來好計算書:(新台幣)

1、裁 判 費:伍仟元。(本件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為伍仟柒佰柒拾貳元,惟因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當庭核定為伍拾萬元,是裁判費應為伍仟元,原告即聲請人並已陳明放棄多繳納之裁判費)

2、郵資:柒佰參拾肆元。

3、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合計:伍仟捌佰零貳元。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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