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
茂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一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終結,不問有無本案訴訟,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利(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九○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款事件,聲請人前遵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全字第一四九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一十三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八十八度存字第一一八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一○○四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故上開假扣押之執行已無繼續進行之必要,乃由聲請人向鈞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則本件假扣押執行既已終結,且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催告函暨收件回執、塗銷查封登記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假扣押案卷核閱屬實,又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支付命令繫屬於本院或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亦經查明無誤,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 法官 洪碧雀~B 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