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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品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即債權人
丙○○

        乙○○

        甲○○○○○○

        己○○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丙○○、乙○○、己○○、王意婷(即王凱莉)、丁○○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品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二○號裁定准予供擔保以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後,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二○號民事假扣押案卷、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一六三四號保全程序執行案宗核閱無訛,且查明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B法官 王慧娟~B法官 李銘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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