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新南錏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二四五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第九期債票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定有明文。至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利(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又參酌立法意旨及實務見解,條文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三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擔保金即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第九期債票金新台幣貳佰萬元,並以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二四五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八二五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如附表一所示之假扣押標的,又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三二一九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執行,如附表二假扣押標的業經拍賣終結,另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六八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亦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執行,因公告無人應買,視為撤回對該案即如附表三假扣押標的之執行,該執行程序均已經終結,聲請人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台南三支郵局第五三二號存證信函,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核與本院調閱之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二四五四號提存卷、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三一號民事假扣押卷(含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八二五號假扣押執行卷)、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三二一九號、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六八八號強制執行卷,審核結果相符,假扣押標的或經撤回假扣押之執行、或經拍賣終結或經撤回本案之執行,即為執行程序終結,自屬「訴訟終結」。聲請人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假扣押執行債務人即相對人三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於該催告期限內行使其權利,業經本院調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表可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孫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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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1│臺南縣│永康市 │網寮 │ │五二二-三 │建│三六0一 │十萬分之二百六│ │ │ │ │ │ │ │ │ │十一 │ └─┴───┴────┴───┴───┴────────┴─┴──────┴───────┘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 │編│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 │ │ │ │ │合│附 屬 建 物 主│ │ │ │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 │四│ │ │ │ │ │ │ │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要 建 築 材 料│ │ │號│號│ │ │ │ │ │ │ │ │ │ │ │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及 用 途 │ │ ├─┼─┼────┼──────┼────┼─┼─┼─┼─┼─┼─┼─┼─────────┼───┤ │1│4│臺南縣永│臺南縣永康市│RC造十│7│ │ │ │ │ │7│陽台8.29 │全部 │ │ │5│康市網寮│復國里復國一│七層樓房│9│ │ │ │ │ │9│ │ │ │ │9│段五二二│路二九五巷三│集合住宅│.│ │ │ │ │ │.│ │ │ │ │6│─三地號│六弄十四號十│ │0│ │ │ │ │ │0│ │ │ │ │1│ │四樓之五 │ │6│ │ │ │ │ │6│ │ │ └─┴─┴────┴──────┴────┴─┴─┴─┴─┴─┴─┴─┴─────────┴───┘ 附表二: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1│臺南市│西區 │成光 │ │五三一-一0 │建│八四點七八 │全部 │ │ │ │ │ │ │ │ │ │ │ └─┴───┴────┴───┴───┴────────┴─┴──────┴───────┘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 │編│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 │合│附 屬 建 物 主│ │ │ │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 │ │ │ │ │頂│ │ │ │ │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要 建 築 材 料│ │ │號│號│ │ │ │ │ │ │ │出│ │ │ │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 │計│及 用 途 │ │ ├─┼─┼────┼──────┼────┼─┼─┼─┼─┼─┼─┼─┼─────────┼───┤ │1│6│臺南市西│臺南市湖美一│鋼筋混凝│6│7│6│6│8│ │3│陽台8.55 │全部 │ │ │5│區○○段○街一五九號 │土四層樓│7│5│7│7│9│ │8│ │ │ │ │0│五三一-│ │房住家用│.│.│.│.│.│ │.│ │ │ │ │1│一0地號│ │ │8│8│8│8│1│ │6│ │ │ │ │ │ │ │ │4│2│4│4│1│ │8│ │ │ └─┴─┴────┴──────┴────┴─┴─┴─┴─┴─┴─┴1┴─────────┴───┘ 附表三: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1│臺南市│北區 │裕民 │ │二六 │建│一0六 │全部 │ │ │ │ │ │ │ │ │ │ │ └─┴───┴────┴───┴───┴────────┴─┴──────┴───────┘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 │編│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地│二│三│四│ │ │合│附 屬 建 物 主│ │ │ │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 │面│ │ │ │ │ │ │ │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要 建 築 材 料│ │ │號│號│ │ │ │ │ │ │ │ │ │ │ │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 │ │計│及 用 途 │ │ ├─┼─┼────┼──────┼────┼─┼─┼─┼─┼─┼─┼─┼─────────┼───┤ │1│6│臺南市北│臺南市○○路│鋼筋混凝│4│4│4│4│ │ │6│陽台14.54 │全部 │ │ │1│區○○段○○段一九一巷│土造四層│4│4│4│2│ │ │5│ │ │ │ │9│二六地號│四號 │樓房住家│.│.│.│.│ │ │.│ │ │ │ │ │ │ │ │8│8│8│3│ │ │8│ │ │ │ │ │ │ │ │5│5│5│3│ │ │0│ │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