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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第九五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第九五七號

聲請人
全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三六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五一八號民事保全程序執行卷宗可參,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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