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阿蓮服務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貳萬零捌佰柒 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佰貳拾柒元。並交付送達費 郵票壹拾份 (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阿蓮 服務站代表人姓名,致文書無法送達,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