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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
乙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及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陸拾貳萬貳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蕙蘭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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